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

美國的民主制度 (1954,台北演說)

美國的民主制度 (1954 台北) 全文登大陸雜誌 第八卷第六期 (1954/3/31)
收入 胡適選集 (七) 演說,  台北:文星, 頁135-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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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述
美國的民主制度 (聯合國中國同志會座談會上,胡適之博士發表演說 。)

【本報訊】
胡適博士,於昨(十七)日下午七時在聯合國中國同志會第九十次座談會中,以「美國的民主制度」為題,發表演說。座談會由程天放主持。

胡博士首就此一問題之事實性,予以解說。他說:現在的美國,能在其三百多年歷史當中,開闢那麼大的地域,使它成為文化最高,生活程度最高,人民最安 樂的一個國家,這是人類歷史上一個奇蹟。所以,要講現代西方文化,當然不能不注意美國的制度,以及它的文化、政治、經濟、人民生活、文化水準。所以,我們 今天談這個題目,當然會引起大家的注意。何況,今年正是自由中國六年一次,第二次的大選。此外,另外還有一點,就前些時我寫了一盤?文章「追念吳稚暉先生」,有一位老朋友寫文章批評,裡面有一句話,說:共產黨學化、工業化難道也是要不得嗎?看了這個朋友的文章,使我想到,我在卅年前,討論到我們對西洋現代文化的態度與瞭解時,我會發表一篇文章,指出西洋現代來化有三方面:一是物質的、工業的、技術的,二是科學的,三是民主的制度。表面上看,提倡科學化、 工業化都是現代西洋文化的要素,可是缺少了第三要素,沒有民主制度,就等於從前日本軍閥,提倡科學化、工業化,而沒有民主,結果闖了大禍,也等於希特拉, 雖然德國在科學、工業方面,佔著歐洲領導地位,但是因為它的軍國主義,終而導致第二次被人征服。

胡氏又說:一九三八年,我出任駐美大使時,某一天蘇聯大使 拿給我一本一九三六年的史大林憲法請我看,並誇稱蘇聯憲法,是世界上最民主,最完全的憲法。我曾對他說:「是很好的,沒有『民主』在裡面」。

胡氏繼指出美國憲法的基本精神,頭一項即是民主。他說:民主的第一個條件,就是人民控制政治的權利。美國在一百七十年前,制訂了世界上第一個人造憲法,真正民主共和制度的憲法,它裡面,最重要的,就是人民控制政權的轉移,這是美國憲法的基本精神。

胡氏旋就美國兩黨政治所表現的民主傳統精神,加以闡釋。他說:美國自華盛頓總統以後,有了兩黨政治,這一百六十年來,兩黨政治無論怎麼變化,總是脫不出美國民主制度的基本精神,那就是:政權的轉移,不靠暴 力,不靠武力革命,而是靠人民最多數投票表決,投票前,沒有人可以預言,投票以後,沒有人可以否認、懷疑、反對、推翻。」這是美國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點。

 一八六○年選共和黨林肯為總統,從一八六一年到一九五四年,這一段長時期,大部份可算是共和黨的勢力。南北戰爭後,南方的民主黨陣營被打敗,從一八六一年 到一九一二年,這五十多年當中,除民主黨克利夫蘭兩次當選總統外,有四十四年完全是共和黨的政權。一九一二年大選,共和黨分裂為兩黨,老羅斯福出組「進步 黨」,結果共和黨失敗,民主黨坐收漁翁之利,那位民主黨的威爾遜教授,只有二年的州長行政經驗,即踏入白宮,出任總統。五十六年的共和黨政權,結果由少數 黨當選,但是,選舉結果發表出來,沒有任何人抗議,政權規規矩矩的讓給威爾遜教授。至一九一六年大選時,威爾遜靠著加利福尼亞州選民要求複查選票多出的三 千票,才又再度獲選。那次大選,開票三天沒有結果,共和黨認為勝利已無問題,當時老羅斯福曾發表宣言,做為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的休斯,因為比較慎重,沒有發 表談話,三天後,選舉結果,在沒有任何爭執下。「和平的轉移政權」。從一九一二年到今年,這四十三年當中,美國經過十一次大選,十一次大選中我看了六次, 每次都可以說明這一點。

胡氏繼又引用一九五二年大選,民主黨史蒂文生競選失敗後,曾發表的一段談話:「競選時我們拚命打擊對方,這是美國的傳統,選出後,我們誠心合作,也 是美國的傳統習慣」。強調說明,「政治的權利是掌握在人民的手裡,政權的轉移,是靠人民多數投票決定,投票前沒人預言,投票後沒人敢推翻、抗議」。這是民 主的唯一條件。胡氏分別以美國、土耳其的選舉為例,說明何者為民主。

胡博士接著又以民主制度最後的目標--自由--,說明美國民主制度。胡氏說:民主制度最後的目標,是保障人民的生命、自由、財產,這三項基本權利, 在美國獨立宣言裡,是有此三項:「生命、自由與追求幸福」。這都是一樣的。美國最初制定憲法時,認為人權,保障人民自由是當然的,是盎格魯的傳統,所以未 有明文規定,其實,自由是需要競競業業的保障它,保護它才可以。所以,到一七九一年,又通過十條修正案,就是所調「歷史上美國人民權利的防?礙」。這十條修 正案,都是人民享有無條件的自由。如第一條,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禁止信教自由,國會不准立法限制人民言論自由、出版自由、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集會 自由及向政府請願自由。第四條,規定人民有保護身體、住宅、文件、財產的權利。第五條規定人民不得被追在刑事案中自己證明自己犯罪。這一條是英國的法律傳 統,列入憲法做為人權保障,尚屬首次。這也是講自由保障最重要的一條。此外,這一條還規定人民的生命、自由、財產,如未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,不得遭受剝 奪。所謂「適當的法律程序」這句話,在美國法律史上是很重要的。所謂「適當的法律程序」,就是說,拘捕被告。要等拘捕狀送到被告手裡才可出庭應訊,拘捕後 交保,保金不得過高」,且均有上訴機會。刑事案中要經陪審員十二人一致同意始可判決。

這些無條件的自由,政府官吏均會感到麻煩,美國經過一百六十年來的教 訓,因此,所謂,無條件的自由,當然也要受到某種條件的限制,最重要的,就是各地方政府,各州有他的警察權。如人民生命,財產的自由,為了人民健康,公共 衛生,各地均可另訂衛生行政法律。在老羅斯福總統任內,有一天他吃早飯,看辛克萊的小說,講到芝加哥屠宰場的不衛生,因而邀專家討論制訂「食物衛生的法 律」,這是美國中央的法律。至各州警察權的第二項,就是有關風化、道德的法律,各州可自己制訂,如某州禁某種賭博,某州禁酒等等。再一項就是人民安全的法 律,如各州可以立法限制人民攜帶手槍、及汽車管理等。

此外,有關公共福利方面,各州也可自己立法,如工廠限制工作時間,規定工資最低限度等。這些都是屬於 地方的警察權。不過,大體上說,美國的制度,仍有許多基本自由,算是無條件的自由。既是在全世界面對著一個最大的最危險的敵人之前,美國人民雖已感覺到可 怕,可是他們還引用過去美國最高法院推事福爾摩斯的有名的判例,就是關於言論、出版自由之限制,必需有一種明顯的,眼前的危險,才可加以限制。這句話,大 家現在都感覺到用得著了。如前些年,美國太平洋西岸,奧瑞加省,一個名叫德.揚傑的青年演說,說美國應採用共產主義。結果,法庭判決七年徒刑,後來由美國 人民自由權利保障同盟會,協助他請律師上訴,最後判決,因他沒有用武力,而未違背憲法,而原判無效。又如美國十一個共黨領袖,經過上訴,始維持地方原判。 再如「希斯案」因頭一次審判,十二個陪審員當中只有八個人說有罪,而告無效,經過第二次審判後始予定罪。前幾年美國司法部女僱員某小姐間諜嫌疑案,審訊 中,因為部份證具是用偷聽電話得來,未經過適當法律手續而宣告無效。
胡氏最後謂:一七○年前的美國老祖宗,即感覺到他們需要自由,自由的權利要保障,當時,毅然決然訂定了十條修正案,這些人民自由方案,規定是無條件 的自由,一百六十多年來的經驗,並未遭遇大困難,可是在面對最大的,最危險的敵人-共產黨-之前,感覺到危險了,這些無條件自由保障,已被共產黨引來做護 身符。然而美國大多數人民,仍在考慮之中,是這十條修正案,完全推翻嗎?不會的。然而。他們是錯了嗎?還是我們過慮?這些問題,值得我們想想。也是值得我 們以他們一百六十年來的經驗作參考。
【1954-03-18/聯合報/03版/第三版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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